1、《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也将同步上线运行。自3月1日起,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录入评价系统。
2、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会被录入评价系统?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共计12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被录入,分别是: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实施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资质的证件;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不同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应不同分值,记分标准可在《办法》中查询。
3、如果企业在《办法》施行之前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截止到3月1日尚未完成整改,信息会被录入评价系统吗?
答: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3月1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保部门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录入评价系统。
4、企业如何得知有关信息是否被录入了信息系统?
答:环保部门会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评价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一起送达企业。企业也可在评价系统进行信息注册,随时登录网站查询与本企业有关的信息。
5、“绿标”、“黄标”、“红标”是如何评定的?
答:评价系统采用负分制、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将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
7、如何登陆评价系统?
答: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可通过“山东环境网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登录。山东环境网站网址为:http://www.sdein.gov.cn/。也可通过评价系统网址直接登录,网址为:http://123.232.114.99:8088/SDXY/index。同时,企业可在山东环境网站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16〕204号)(网址: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1611/t20161118_301748.html)。
8、如何注册企业信息?
答:企业可登录评价系统网站,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信息注册。注册信息需要填报的内容有:用户名、密码、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行政区域、联系方式等,营业执照照片需要一并上传。
企业申请注册信息后,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用企业账号登录评价系统。登录之后可通过点击“我的信用”查看本企业所有违法违规信息及记分情况,每条信息后附带两个选项,分别是“异议申请”和“整改申请”。
9、企业如果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如对环保部门作出的信用记分有异议,可以通过点击“异议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报企业异议复核单。同时,需要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进行书面申请(下载评价系统内的“企业异议复核单”,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10、如何核销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整改完成后,可以通过点击“整改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写“企业整改核查单”。同时,需要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进行书面申请(下载“整改核查单”,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整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环保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核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