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5 来源: 浏览量:0
为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9.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2.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15.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许可证核发
16.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
17.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
1.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2.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4.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5.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6.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7项:
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2.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18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5.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6.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8.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9.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10.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1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2.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核发
15.民用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许可证核发
16.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
17.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设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
1.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2.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发
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4.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5.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6.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共7项:
1.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2.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5.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6.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7.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