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工作逐步规范,在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走过场、被调查公众没有代表性、受影响公众不知悉建设项目公告信息、公众意见缺乏反馈、公众参与形式过于单一等问题,引发了部分建设项目受影响公众信访、投诉事件。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公开、公正、客观、规范地开展工作。受委托的环评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二、调查方案。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开展环境响评价公众参与时,要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公众意见调查方案,并征得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调查范围。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进行公众调查时,要做到公众调查表发放的代表性和覆盖性,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应逐个进行调查;对于评价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按不少于当地常住人口的10%比例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四、调查内容。公众参与调查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
(二)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三)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四)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五)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六)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七)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八)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九)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十)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十一)对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十二)是否同意项目建设。
五、信息公告。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在环评工作开展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前,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主要媒体分别发布公告,同时还应在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处张贴信息公告,设立公众意见调查资料发放点。信息公告必须包含《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全部内容。每次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确保受影响的公众全面获悉建设项目信息。第二次公告期间,应对第一次公告时公众所关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进行反馈,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调查意见使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两次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章节中,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公众参与调查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七、调查意见的核查。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在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应随机抽取不少于1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核查其真实性。经核实,凡与实际调查情况一致性低于80%的,必须重新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指导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向我厅报告。对超过20%的公众有反对意见的项目,省环保厅将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征询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均应形成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现场全程影像记录资料),经与会代表签字后存档。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要公开联系人员名单。
九、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章节的质量和真实性及结果负全责。对环评单位在公众参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结论失实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向全省通报批评,停止其从事环评工作。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向环境保护部建议降低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