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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环罚[2017]29号
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313310 1-1
地址:芝罘区环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臧云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8月28日,我局对位于芝罘区环山路139号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制鞋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未验收,正在生产;
2、将危险废物提供给废品收购者;
3、生产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和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7]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研究决定适当采纳,不对制鞋项目未验收问题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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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
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烟环罚[2017]29号),有关信息已经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你公司可以通过“山东环境网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或者网址:http://123.232.114.99:8088/SDXY/index登陆查询。
你公司登录评价系统网站后,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信息注册。注册信息需要填报的内容有:用户名、密码、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行政区域、联系方式等,营业执照照片需要一并上传。申请注册信息后,我局将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用企业账号登录评价系统。登录之后可通过点击“我的信用”查看本企业所有违法违规信息及记分情况,每条信息后附带两个选项,分别是“异议申请”和“整改申请”。
你公司对系统内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点击“异议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报异议复核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评价系统内的“企业异议复核单”,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进行复核后,将书面告知你公司复核意见。你公司违法问题完成整改后,应当登陆系统通过点击“整改申请”,按照网页提示填写“企业整改核查单”。同时,向我局进行书面申请(下载“整改核查单”,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整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也一并提交),我局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附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联系人:邱春光 由国梁 电 话:6920578
地 址: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2017年10月30日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应当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