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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环罚[2017]37号
鲁东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2898J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的鲁东大学东校区北院豆制品加工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豆制品加工车间未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且已投产;
2、在烟台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使用一台0.2吨燃煤锅炉(型号CLSG-50型),燃用原(散)煤。
上述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17]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豆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算为27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处罚:
责令该豆制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合并罚款贰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69205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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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