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市环保系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环保局应对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由市环保局参与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指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陆源溢油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或近岸海域环境造成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其他突发事件次(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处置。
(四)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烟台市政府和山东省环保厅统一领导下, 烟台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应急工作组。
(一) 领导机构和职责
1.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总工、党组成员
成 员: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工科、法规科、总量办、核安办、科技标准科、污控科、环评科、生态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应急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烟台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市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辖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参加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确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各成员部门职责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办公室:负责做好与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规划财务科:负责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技术装备能力建设。
政工科: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嘉奖;协助相关部门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法规科: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新闻稿件;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总量办:负责核算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考核工作。
核安办: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废旧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收贮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日常管理和现场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处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厅有关单位和处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科技标准科: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急需的科研课题研究,推广环境保护安全应急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污控科:负责组织编制大气环境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重金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涉及大气、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涉及地表水、近岸海域、饮用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环评科:负责汇总和提供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环评、验收相关文件资料;负责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生态科:负责监督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恢复工作;牵头协调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和损失状况评估。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跟踪监测;做好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赔偿及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第三方鉴定评估。配合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放射源的监督性监测;配合开展伴有放射性矿产和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督性监测;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配合相关单位和科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工作;督促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监察信息;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结合日常监察,对风险源单位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市环境监控中心:为市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负责环境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实施自动监控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提供信息支持;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工作;配合有关科室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市环境应急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构建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承担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组织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监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协调、监督环境安全预防、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督导环境安全预警能力建设;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二) 工作机构和职责
1.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演练;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应急中心。
2.专家组
聘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市局直属单位和企业有关专家组成。协助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3. 应急工作组
(1) 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以及事后的恢复监督性监测;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 应急监察组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原因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工作;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污染控制组
由污控科、市环境应急中心组成。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恶化;结合专家组意见,指导鉴别鉴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去污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置泄露物料、消防水、被污染物品及其它危险废物;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 宣传报道组
由法规科牵头。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或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和市环境监控中心组成。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指挥的通信通畅、信息安全;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信息支持;完成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预防和预警
(一) 信息监控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机构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涉及大气环境、重金属、危化品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污控科负责,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环境应急中心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2)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污控科负责,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科负责,污控科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4)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污控科负责,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协助,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5)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机构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二) 预防工作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市环保局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进行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和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8)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三) 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山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山东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烟台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
2. 预警发布及预警相应措施
市局及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通过分析相关信息预判有必要启动预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请本级或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警。
发布预警后,相关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后,市局及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密切监测相关污染物浓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解除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四、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的原则为“先控制,后处理”。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争取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一)信息报告
事发地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
事发地环保部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同时上报环保部;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在接报后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城市的,市环保局应及时通报该市市环保局,并向市政府提出向该市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按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三)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环保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或县市区政府(管委)授权其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2. 分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管委)或县市区政府(管委)授权其环保部门启动Ⅳ级响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上报事件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对确需由市局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环保局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到位,赶赴现场,必要时组织专家组相关专家参与处置;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设立应急监测、污染控制等若干工作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监测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局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提请上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组织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按照上级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四)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五)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六)信息发布
1. 信息发布的权限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或经上级批准后由市局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 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时。
3. 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七) 应急终止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五、 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要求,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要求,编制较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提出应急工作整改建议,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及环保部门落实;
4.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
(二) 调查处理
对较大环境事件及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环境事件,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发生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 资金保障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市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装备、物资保障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各应急组根据应急标准化要求结合各自职责提出采购计划,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办理。
(三)技术保障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保障,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监察等专门人才;
3、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一)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应急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或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烟台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