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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按规定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